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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市18条政策措施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

  • 2022-07-21 11:22:23来源: 中国网财经 作者: 马冬
  •   7月11日,石家庄市发布《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其中,18条政策措施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

      对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进行“贷款贴息”

      1.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且项目没有取得省级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支持,经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认定后予以贷款贴息。重点支持全市文化和旅游重大战略工程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融合示范新业态项目等。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贴息期内(一年度)所付利息的60%,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全市每年“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具体支持项目认定标准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单独发布。

      对重点文化和旅游单位实施“以奖代补”

      2.对新获评的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4A级景区,分别奖励50万元;对新获评的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四星级旅游饭店、国家丙级旅游民宿、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3C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奖励20万元。

      3.2022年,对持续稳定经营、具有良好市场影响力和社会贡献度的旅游企业进行专项支持,根据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纳税金额、旅游惠民卡基础数据等指标,由县(市、区)政府推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综合考评,给予排名前15位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减轻旅行社经营负担

      4.落实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保险专项补贴政策。对全市2022年度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以补贴方式据实全额返还责任险保险费用。

      5.对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6.落实省文化和旅游厅加快推进旅行社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切实减轻旅行社负担。

      7.对在石家庄市旅游协会注册的导游员,继续减免2022年度会员费。

      支持文化演艺企业发展

      8.2022年,对举办星光音乐节、正定戏剧节的民营演艺单位,每家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对组织引进中外文艺精品演出(A类演出)项目活动的民营演艺单位,每个项目给予奖励20万元,全年不超过10个项目。

      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拓展业务

      9.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及参观学习、红色教育、党建培训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相关事项,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要求,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基层工会利用会员会费为本单位职工购买符合规定的文旅产品和服务。

      10.鼓励和引导学校制定研学实践教育计划,开展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支持学校选择有资质且管理规范、社会声誉良好的旅行社开展市内外研学实践教育服务。

      11.组织开展石家庄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加强“高级、特级和金牌导游”和旅游饭店高级技师等行业拔尖人才培养,组建行业导师队伍,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支撑。

      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

      12.2022年,对依法成立一年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保持常年对社会免费开放的,由属地文旅管理部门推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综合考评,分别奖励10万元。

      支持旅游民宿发展

      13.简化旅游民宿备案登记手续,加快推进旅游民宿消防安全许可、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办理工作。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4.联合金融机构,推出善营贷、e抵快贷、景区开发建设贷、景区收益权支持贷等文化和旅游特色金融服务产品,提高文化和旅游企业融资便利性。

      15.引导金融机构成立文化和旅游专项业务部门,加强对文化和旅游企业及时精准服务指导,推动文化和旅游贷款保持稳定较快增长。

      16.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17.鼓励金融机构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经营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18.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文化和旅游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等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

    (责任编辑:王嘉浩)

    责任编辑:凌凌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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